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ORITVIRGELIAOSIER莉亞
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 張正 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841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為此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8413號強制執行事件,其執行標的均已終結,所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297號強制執行事件,亦已執行完畢,以上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屬實。是聲請人所聲請停止之案件其執行程序均已終結,無從停止。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