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黃日郎 被告 簡金盛 即 簡火土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瓊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黃日郎 被告 簡金盛 即 簡火土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