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黃日郎 被告 簡金盛簡火土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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