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告 霜欽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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