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劉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劉傳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蘇劉傳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8日│100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35號│偵字第246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92││││120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92││││1207號│號││判決├────┼────────┼────────┤││判決│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96號│執字第3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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