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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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 羅素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原告,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錄音光碟。惟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僅稱為了留當紀念,請求交付錄音光碟等語,尚難認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足徵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