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張碧雲 被告 呂本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88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