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2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聲請人目前欠債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384,414元│││,請詳加說明欠債之原因為何?│├──┼────────────────────────┤│2│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提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9期│││,顯示其於協商成立之後曾還款9期,但並未說明是否│││已經毀諾,又已還款之期數及其總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3│聲請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表示:自民國97年4月起,因為│││整體經濟環境狀況不佳,其每個月薪資僅有3萬元左右│││,扣除基本開銷25,000元,已不足清償協商款項等語。│││請提出其現在每月實領薪資30,000元之證明;再者,依│││其提出之勞工保險卡,聲請人自97年5月1日起薪調,投│││保薪資為43,900元,與聲請人所陳稱收入僅30,000元之│││主張,並不相符,是否有不實陳述,請併說明之。│├──┼────────────────────────┤│4│聲請人陳稱協商當時,每月平均可得薪資約4萬餘元,│││請提出有該筆收入之相關證明。│├──┼────────────────────────┤│5│請提出包括聲請人配偶 俞文平 之全戶戶籍謄本,暨其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到院│││。│├──┼────────────────────────┤│6│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以更│││儉樸之生活方式,提出合乎公平正義、合理之清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