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長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8,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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