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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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5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758號(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90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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