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26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
177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八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五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廿二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