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吳金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金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