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恆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乙○○○為上訴人丙○○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丙○○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乙○○○,因非律師,且於原審時業經原審禁止代理,上訴人乃委任其為代理人,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吳永梁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