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65號聲請人銓群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銓群機械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鎮平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銓群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 謝沅瑾 」抑或為「 謝明天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並請提出債務人鎮平營造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 謝輝 」抑或為「謝輝」?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並請提出竑倡土木包工業之登記資料。
三、本件聲請人除列竑倡土木包工業為相對人外,亦列謝沅瑾即謝明天為相對人,但就本票所示,似以鎮平營造有限公司為發票人,而非以謝沅瑾即謝明天個人名義所簽發,請具狀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