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56號原告 許月英 被告 陳研碩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