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江敏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1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消費借貸本金,與截至原告聲請法院發命令之前1日為止之利息、違約金,其合計金額如附表所示(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給付基數年息(%)給付金額1.本金147,769元147,769元2.利息147,769元113年6月9日113年9月1日(85/366)4.34%1,489.39元3.違約金147,769元113年7月10日113年9月1日(54/366)0.434%94.62元4.本金65,286元65,286元5.利息65,286元113年7月12日113年9月1日(52/366)3.65%338.55元6.違約金65,286元113年8月13日113年9月1日(20/366)0.365%13.02元7.本金116,731元116,731元8.利息116,731元113年7月14日113年9月1日(50/366)6.83%1,089.17元9.違約金116,731元113年8月15日113年9月1日(18/366)0.683%39.21元10.本金398,036元398,036元11.利息398,036元113年5月27日113年9月1日(98/366)4.83%5,147.71元12.違約金398,036元113年6月28日113年9月1日(66/366)0.483%346.68元13.本金295,366元295,366元14.利息295,366元113年6月27日113年9月1日(67/366)6.83%3,692.96元15.違約金295,366元113年7月16日113年9月1日(48/366)0.683%264.57元16.本金548,346元548,346元17.利息548,346元113年6月7日113年9月1日(87/366)10.83%14,116.31元18.違約金548,346元113年7月8日113年9月1日(56/366)1.083%908.63元19.本金362,481元362,481元20.利息362,481元113年6月26日113年9月1日(68/366)9.83%6,620.13元21.違約金362,481元113年7月27日113年9月1日(37/366)0.983%360.21元合計1,968,536.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