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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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423號

原告 楊梅貴

即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鍾毓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份,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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