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6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李文財 相對人翊平地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宇睿 相對人 鄭宇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一八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捌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97103),准予變換為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8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
04年度司裁全字第791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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