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033號聲請人 林浩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李悅悅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5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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