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案件,本院前於95年12月29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將被告羈押在案;而被告原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3月28日屆至,茲本院於96年3月15日經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以及辯護人意見後,認為上項情形依然存在,並未消滅,亦不因具保而解消,認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