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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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繆卓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見司促卷第97頁),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