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5號原告 彭維駿 (原名: 彭致豪 )被告 楊蕢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彭維駿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昌澤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