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九鋼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
光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九鋼實業有限公司、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九鋼實業有限公司、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九鋼實業有限公司、丙○○、丁○○、光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九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九鋼公司)、丙○○、丁○○連帶負擔83%,九鋼公司、丙○○連帶負擔6%,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菊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如備││││註⑴⑵⑶所示│├───────┼────────┼─────────┤│合計│72,676元││└───────┴────────┴─────────┘備註⑴相對人九鋼公司、丙○○、丁○○應連帶負擔83%,即
72,676元×0.83=60,321元⑵相對人九鋼公司、丙○○應連帶負擔6%,即72,676元×
0.06=4,360元⑶相對人九鋼公司、丙○○、丁○○、光泰鋼鐵企業有限公
司應連帶負擔部分,即72,676-(60,321+4,360)=799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