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約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約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約伯前犯殺人罪,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約伯業於民國99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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