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素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5,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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