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 林玉祝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陳依屏 張靜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花蓮市○○○村00號眷舍遭被告拆除,而依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拆遷補償新臺幣300萬元,乃屬依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請求,非私法法律關係上之請求,應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給付訴訟,按其請求之金額非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自應由被告機關公務所所在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民事庭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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