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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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