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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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7號

原告 康智淵

被告 高銘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8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楊仲農

法官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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