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7號原告 康智淵 被告 高銘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8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法官楊仲農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