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0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幼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頁第八行「所犯3罪」之部分,應更正為「所犯2罪(即主文第4項所示部分)」。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頁第十行「附表編號2、3二罪之犯行時間相近」之部分,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3二罪之犯行時間非相近」。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頁第十行「附表編號1至3二罪」之部分,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3二罪」。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頁第二十行至第二十一行「就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之部分,應更正為「就前開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編號1)與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3)」。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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