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子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碧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鄭子揚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鄭碧薰、葉淑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8,48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子揚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5,764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鄭碧薰、葉淑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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