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上訴人 邱垂嘉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謝雨靜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6,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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