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育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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