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杜昕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世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約定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8.25%或1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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