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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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債權人 梁躍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明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自110年4月18日起算之依據。如不能釋明,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改為「自退票日(11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之利息);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