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育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育維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不尊重他人之身體,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觸摸其臀部,而為性騷擾犯行,不僅危害A女之身體自主權,並造成A女內心的恐懼,對社會風氣亦有不良影響,且迄未主動對A女為任何之補償,行為實值非難,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第60號偵緝卷第10頁筆錄),犯後坦承所為,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