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債權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妤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新北市蘆洲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惟因本院就本件為無管轄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是不再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