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83號聲請人 顏佩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運生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運生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2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陳運生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參,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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