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俞君 送達代收人 潘明燦 被告 葉新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