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賴怡秀 被告 宋子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子敬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判決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在案。其中有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無罪部分,經原告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17號卷第16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