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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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煉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10
9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4,693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謝佳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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