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陳芳信 送達代收人 鄧羽庭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國基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惟被告吳國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肆佰零伍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