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06號聲請人 林郭明珠 相對人 郭葉織鳳
郭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聲請拍賣台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權利範圍1/2﹚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與首揭法條規定顯未相符。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