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北小字第2111號原告 黃偉真 被告 潘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