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33號

原告 鍾毓珊

兼上

訴訟代理人 謝秋琴

被告 羅栩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463頁及反面),茲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已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頁),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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