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7號
108年度訴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百田輔佐人即被告之妹王玉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718號、第1014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王百田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0月8日因服用鴉片類藥物過量,白質腦病變等症狀,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就診,經該院診斷被告因上述疾病,自108年10月8日開始住院,於108年11月9日出院等情,有輔佐人提出嘉義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而關於被告目前之病況,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嘉義長庚醫院,函覆略以:被告目前實質上屬失智狀態,可被動出庭應訊,但無法理解或回答問題,亦無法作有效之辯護;海洛因腦白質病變,影像上為廣泛腦白質海綿化,臨床特徵為急性發生之認知功能下降或合併運動失調一節,有嘉義長庚醫院108年11月29日長庚院嘉字第1081150414號函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現確已因疾病影響正常在庭表達能力,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有首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