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玉蔻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就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元【計算式:31,200元+4,500元=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陳智暉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