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經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 仁聖 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蘇美蓉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賴昭為 律師被告昊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琦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兩造是否有合意適用何準據法?(二)被告是否為依法設立之外國公司?請提供被告之相關設立登記資料。(三)起訴狀所載請求人力部分之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0,635元,其所列計算式如何得出?(即每人每月以3萬4,500元作為薪資計算標準之依據為何?又103年9月至11月各月之工作總天數如何計算得出?)(四)起訴狀所載請求氧化銅之價金20萬8,000元,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