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幼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9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3日向原告購買優
氧膠囊12瓶送5瓶之產品,約定每月以信用卡分期刷款1500
元償還貨款,原告已依約出貨,但被告僅依約支付4期6000
元後,即未再支付貨款,尚欠12000元未為清償,被告雖抗
辯不需要17瓶那麼多之產品云云;惟查,被告於93年9月間
在線上訂貨共計價款18000元,被告於支付4期共6000元後,
其信用卡遭停卡,因系爭貨品之保存期限為3年,而被告於
收到貨品後未於到貨後10天內退貨,貨款亦遲不付清。提
出統一發票影本乙份。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原告公司電話行
銷專屬訂購單影本乙份。木榮宅配送貨單影本乙份為證。被
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雖不否認,卻辯稱:被告向原告購買其
產品2瓶,原告卻一次寄17瓶給被告,被告並不需要那麼多
之產品。被告曾去電原告公司要求退貨,但原告公司不同意
被告退貨云云。
二、查被告既向原告購買上述貨品,並己收到貨品,如認原告所
寄貨品超過所需要,在未付款前,自可退回超過所需要之貨
品,惟被告收取貨品已逾三年,尚未退還,其拒付貸款,之
理由實難採信,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為被
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原告勝訴部份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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