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鄭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舜文於民國095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5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00年03月0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01%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097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097年08月25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59994元整,及自民國097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