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