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原埔刑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埔刑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埔刑簡字第19號被告 沈紹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原埔刑簡字第19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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